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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报道称,在本次行程中,司机曾有三次偏航,而受害者在医院期间,货拉拉也迟迟未能探望,与家属面谈时间也一拖再拖。
据悉,受害者车女士是湖南岳阳人,家中独女,在长沙从事招聘类工作,同事反映其工作积极努力,一直是招聘冠军,正准备买房,而且性格善良,还说这是最后一次搬家,马上就要买房了。
目前,涉事司机已被警方控制。
扩展资料:
货拉拉官方回应此事:
货拉拉在回应中表示,事情发生在2月6日(腊月二十五),车女士在货拉拉平台预约搬家订单,在当晚跟车途中跳车,司机周某立即拨打120送医,后车女士因医治无效去世。
2月8日,货拉拉从警方获悉事件,成立专项处理小组配合警方提供资料,次日抵达长沙,与车女士的家属取得联系,表达深切歉意和负责到底的态度。
2月11日,货拉拉与家属就善后事宜展开第一次商谈,未能达成一致,而鉴于当日为除夕,在警方建议并取得家属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约定在春节假期后继续商谈。
2月18日假期结束后,货拉拉继续联系家属,20日获得回应,目前正与家属约定商谈善后的时间。
货拉拉表示,目前长沙警方正在对事件持续进行调查,尚未形成定性结论,货拉拉将继续全力配合警方工作,对于在该事件中平台应当承担的责任绝不会有一丝逃避。
参考资料来源:齐鲁壹点-23岁女子搬家途中跳车身亡!货拉拉官方回应
货拉拉女孩跳车身亡,跳车的危险是在车辆行驶时跳车容易造成身体与地面发生严重撞击导致伤亡,并且跳车后容易出现二次伤害。
一:事件经过2021年2月6日21时左右,长沙市发生了一起货拉拉女用户跳车坠亡的事故。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事件的经过是这名女用户在货拉拉平台下进行下单搬家,当日20时左右货拉拉司机驾车抵达指定的地点,与女用户见面后询问是否需要付费搬运服务,但被女用户拒绝,随后女用户先后15次将衣物、被褥等物品搬上车,期间货拉拉司机多次催促女用户赶紧上车出发。在行驶的过程中货拉拉司机再次询问是否需要卸货搬运服务,但再次被女用户拒绝,期间司机为了节省行驶时间擅自更改了行驶路线,女用户多次提出车辆偏航的问题但司机未予以搭理,随后女用户起身离开座椅将身体探出车窗,身体从车窗坠下造成头部受伤,司机立即停车并报警,但女用户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件原因货拉拉司机来自运送费的收入并不多,主要来源是用户选择的付费搬运服务,然而事件中女用户在装货和卸货时都没有选择付费服务,这就让司机得不到额外的收入从而引起内心不满,司机为了节省时间在未提前告知和得到女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了路线,并在女用户多次提出偏航时没有进行正面回答,女用户将身体伸出车窗时也没有及时进行制止,最终导致女用户跳车坠亡的事故。货拉拉司机在事件中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罪行,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三:事件教训事件中女用户没有选择付费搬运服务,这种做法属于在货拉拉平台的规定内并没有做错,司机因为没有得到额外的收入而产生不满,这就属于违反平台的规定。平台都会给每一个订单进行路线规划,司机应按照订单上的规划路线进行行驶,如需进行更改行驶路线应提前告知并得到用户的同意,按照规划路线行驶后当出现纠纷时才可以保护司机的权益。作为女用户而言,在非必要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白天时间进行搬家服务,这样可以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并在上车出发之前,将车辆的外观和车牌进行拍照并告知家里人或朋友。
货拉拉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
引起广泛关注的“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一审宣判。2021年9月10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周某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周某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周某春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的搬家订单。因车某某拒绝其付费搬运建议,且等候装车时间长、订单赚钱少,周某春心生不满。为节省时间,周某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而是自行选择了一条相对省时但较为偏僻的路线。车某某心生恐惧,并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某春仍未理会,最终导致车某某从车窗坠落。2月10日,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周某春违背平台安全规则,导致车某某心生恐惧而离开座位并探身出车窗。周某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22年1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周阳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周阳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在书面上诉状中未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审理期间,周阳春及其辩护人对部分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经审查,不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及检察机关意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二审不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阳春系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司机。2021年2月6日下午,其通过平台接到被害人车某某搬家订单后,于当日20时38分驾车到达约定地点。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且车某某拒绝接受付费装车服务并支付延时等候费,导致订单赚钱少,周阳春心生不满。21时14分,周阳春搭载车某某出发,但未提醒坐在副驾驶位置的车某某系好安全带。途中,周阳春又向车某某提出可提供付费卸车搬运服务,再遭拒绝,更生不满。周阳春未按平台推荐路线行驶,自行选择一条相对省时但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线。车某某发现周阳春偏离导航路线并驶入偏僻路段,四次提示偏航,周阳春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车某某心生恐惧,把头伸出窗外要求停车。周阳春发现车某某用双手抓住货车右侧窗户下沿,上身探出了车外,可能坠车,虽打开双闪警示后车,但未采取制止或制动措施。随后,车某某从车窗坠落,周阳春遂停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车某某因头部与地面碰撞致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10日死亡。案发后,货拉拉公司向车某某父母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周阳春在平台接单后,因等候装车时间长、两次提议有偿搬运服务被拒而心生不满,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态度恶劣,与车某某发生争吵,无视车某某四次反对偏航的意见,在晚上9时许执意将车驶入人车稀少、灯光昏暗的偏僻路段,给车某某造成了心理恐慌。周阳春在发现车某某探身车外、可能坠车的危险情况下,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制止或制动等有效措施,致车某某坠车身亡。周阳春作为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和因其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止义务,其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坠车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及时通知辩护人阅卷,听取了上诉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依其申请调取了相关材料。对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评议,充分保障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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