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杀妻案,南京杀妻案照片

南京杀妻案,南京杀妻案照片

大家好,关于南京杀妻案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南京杀妻案照片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南京富二代杀妻祁可欣案为什么没有判死刑1、受害人可能有一定过错(如确实与人有染);

2、伤害基于家庭纠纷,针对特定人而非不特定人;

3、受害人家属接受了以给予一定谅解为条件的较高经济赔偿;

4、被告方一定的社会关系努力;

5、考虑到孩子的未来;

6、其他细节,如吵架中被害人可能有过激言行激怒被告,被告人事后主动送医、自首、认罪态度好等;

7、因为恐惧西方世界和本土“公知”,又被谋求职业利益和专业利益最大化的本土“法律人”忽悠,并出于少担压力的功利考虑,刑事政策背景恰好是“少杀”。

这个生刑(而非“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无法原谅的是那些针对无辜者的、主观恶性重的人身伤害类犯罪,如以东莞敖翔案、昆明赛锐案、云南代贤峰案为代表的无数严重刑事犯罪行为。

南京富二代杀妻后再伤人如何判决

很多人可能对吉星鹏这个名字还有印象。是的,他就是4年前震惊南京的“西堤国际杀妻案”的罪犯。记者获悉,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他,如今有极大可能性被撤销缓刑,改为死刑立即执行。原因是,他在坐牢期间五次暴力伤害其他犯人,致两人轻伤,第一次致人轻伤发生在缓刑考验期之内,而就在司法机关对此次致人轻伤的行为进行司法调查期间,他再次伤害其他犯人,又致人轻伤。对此,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实属“不堪改造”,并于今年11月下旬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经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情回顾

听信传闻丧心病狂砍杀妻子

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星鹏与被害人馨馨(化名,女,殁年22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星鹏怀疑馨馨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星鹏听朋友讲述馨馨与他人有染之传闻。次日早晨6时许,吉星鹏酒后回到家中,与馨馨就朋友所述之事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星鹏持菜刀、水果刀对馨馨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馨馨当场死亡。吉星鹏行凶期间,其父拨打110电话报警,后公安民警在其住处将其抓获。

当年,吉星鹏案件的相关报道。

该案发生后,引起社会极大关注。2014年4月18日,吉星鹏被判构成故意杀人罪。南京中院认为,吉星鹏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死刑。但鉴于该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结合具体案情,可不予立即执行。最终,南京中院判处吉星鹏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2014年8月30日,江苏省高院裁定核准上述刑事判决。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审裁定送达被告人吉星鹏,2014年9月25日,吉星鹏被解押至某监狱服刑。

吉星鹏在接受庭审

限制减刑得到50岁左右才能出狱

所谓“限制减刑”,是2011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内容,具体内容置于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根据该条款,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三类:

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三是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执行时,死缓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据此,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的,算上缓期执行的两年,在判决生效后至少要服刑二十二年,而且,与没有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不同,适用限制减刑的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前羁押的时间是不能折抵刑期的。生于1989年8月的吉星鹏,无论在监狱里怎么努力表现,最早也要到2036年将近50岁时才能出狱。当然,罪犯能被减刑的前提是,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不得故意犯罪;否则,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2014年4月,扬子晚报曾刊登了吉星鹏的案件。

法院判决系基于“慎杀少杀”之精神

吉星鹏故意杀人罪案件判决后,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杨冬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减刑是一个动态的罪责刑相适应的过程,是根据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表现,确定其人身危险性的降低,相应地予以缩短刑罚的执行时间。

但是,对于服刑人员人身危险性是否降低的认定,是一个很主观的范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对结果产生很大影响,所以,为了对这种自由裁量权作出一定限制,防止一些带有极大人身危险性的、不应该被过早放到社会上的人员被过早地放到社会上,才制定了这样一条“红线”。

“以前曾有过类似案例,一些犯下恶性案件的服刑人员刚被放出来几天,就又犯下极其严重的罪行,限制减刑条款的制定,正是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发生。”杨冬说。

而对于死缓并限制减刑的结果,被害人馨馨的家人并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吉星鹏的行为如此恶劣,就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我国通过长期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护和生命的尊重,慎杀少杀已经成为死刑适用中的主流观点,尤其是婚姻家庭恋爱等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更是如此。

所以,感情的归感情,法律的归法律,虽然被害人家属情绪激动可以理解,但司法裁判却有着自己的标准,并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馨馨家人的愿望最终未能实现。

缓刑考验期内四次打人并致人轻伤

出人意料的是,法律给了吉星鹏一线生的机会,他却丝毫不珍惜。在服刑刚刚一年出头的时候,他又开始作奸犯科了。法院判决书载明,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鹏与同监室服刑人员马某因电视音量问题产生口角,被他人劝开。

当日21时许,吉星鹏将一杯刚冲好的牛奶泼向正在床上看书的马某面部,挥拳对马某的头面部进行击打,并将马某从床上拖拽至地面继续殴打,后吉星鹏被其他同监室人员拉开,被处禁闭15天并扣基础分19分。

马某对办案机关表示,“吉星鹏性格孤僻,容不下他人意见,容易走极端,做任何事情为了达到目的不计后果。”同监室的施某也作证说,当时他看到吉星鹏在马某床头旁怒气冲冲地说“妈的,你声音还能小一点呀,”马某拿遥控器调小声音,并说“嫌声大,我就调小一点可以,但你不能妈的妈的骂人。”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鹏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犯人。

2016年2月2日,吉星鹏因洗澡放水一事带头殴打服刑人员肖某某,致肖某某软组织挫伤,被扣基础分1.5分。

2016年5月11日,吉星鹏在同监室服刑人员集中就餐时,因坐在餐桌对面的余某某移动餐盘至其手旁边而心生不满,当即将餐桌掀翻,并用脚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铺上。“吉星鹏这个人不讲理,霸道。”余某某这样评价他对吉星鹏的印象。

2016年5月12日晚间,吉星鹏在监区洗漱间内,因不满旁边的服刑人员高某某将水溅到他衣服上,用拳头和膝盖击打高某某头面部数下,致高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鼻背部创口构成轻微伤。

司法调查期间再次打人致人轻伤

如果说前三次打人后果还没那么严重,那么2016年5月12日这次打人,情况就不同了,因为被打的高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而更严重的是,按照省高院核准的死缓裁定的日期起算,此事发生时,吉星鹏尚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考验期内。如上文所说,在死缓的两年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死刑。

为慎重起见,2016年6月28日,办案机关对吉星鹏进行了精神状态鉴定,鉴定结果是吉星鹏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随后,针对吉星鹏的司法程序立即启动,其被以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29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向南京中院提起公诉。而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就在南京检方提起公诉期间,2017年6月9日,吉星鹏竟然又搞出事情来了。

当天,因吉星鹏连续三次未经允许擅自离开管控区域打开水,负责管控岗的犯人丁某对吉星鹏进行了劝阻和警告。当天11点多,吉星鹏在监狱十二监区开水间保温桶内舀了四勺热水,径直向蹲在食品储藏间门口的罪犯丁某连水带盆泼去,并冲上前对丁某拳打脚踢,后被周围罪犯拉开并控制。

经监狱医院诊断,丁某头颈部、上下肢一些部位被开水烫伤Ⅰ度-浅Ⅱ度。办案机关于2017年6月23日在某监狱内参照监控录像记录的情况,进行侦查实验,实验结果为,吉星鹏用于伤害丁某所用的热水水温约为78.5摄氏度,水量约5400毫升。

经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犯人赵某某作证时称,此次事件后,大家都有一种不安全感。“吉星鹏的想法和其他人不太一样,比较偏激,一点事情不如意就会‘作’,难以沟通。”因此次开水泼人事件,2017年9月13日,南京检方又追加了一份起诉决定书,对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进行追诉。

监狱部门认为其行为“多年罕见”

法庭上,某监狱出具的《关于罪犯吉星鹏入监服刑改造情况说明及处理意见》等证明,某监狱认为罪犯吉星鹏作为一名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罪犯,在死缓考验期间,不能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无视监狱和民警教育,4次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其他罪犯,并致一名罪犯轻伤,其行为实为该监狱多年来所罕见,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且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避实就虚,不如实全面交代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态度恶劣,建议依法予以严惩。

公诉机关则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服刑改造期间,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情节严重,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星鹏在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应按刑法有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

被告人吉星鹏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殴打马某、高某某、丁某是对的,其没有殴打肖某某、余某某;殴打马某等人时,其已经被关过禁闭等,不应当再起诉指控。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吉星鹏殴打其他罪犯,某监狱依法有权对其进行禁闭约束。而吉星鹏多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员,致人轻伤,检方指控其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不属于重复处罚。吉星鹏的辩护人提出,指控吉星鹏殴打肖某某、余某某证据不充分;吉星鹏殴打丁某是事出有因。法院审查后,对上述意见均不予采纳。

判决一旦生效将报请最高院执行死刑

吉星鹏的辩护人还认为,吉星鹏的行为不属于情节恶劣。但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曾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刺戳他人数十刀,致人死亡,属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被判处死刑,鉴于其是婚姻家庭纠纷所引发,法院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然而,吉星鹏在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内,四次暴力殴打其他服刑人员,且致一名服刑人员轻伤,在其因涉嫌犯破坏监管秩序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法院后,仍不思悔改,又故意烫伤并殴打一名服刑人员,致他人轻伤,足以说明其抗拒改造且不堪改造的情形,显属情节恶劣。

最终,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且系情节恶劣。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致一人轻伤,应一并处罚。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结果是什么

截止到2021年5月南京富二代杀妻案结果是死缓,但有可能改成死刑。

2014年4月18日下午3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南京“富二代杀妻”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吉星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吉星鹏限制减刑;吉星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交通费人民币二千元。

2017年11月下旬,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目前,吉星鹏已上诉,该判决尚未生效,一旦判决生效,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撤销缓刑,对吉星鹏执行死刑。

案件评论

许昔龙:吉星鹏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过程中,对于吉星鹏是否构成自首应该是一大看点,自首与否,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吉星鹏的生或死。据中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明确了“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坚持最高质量标准,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司法实践中,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一般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4·25南京富二代杀妻案

OK,关于南京杀妻案和南京杀妻案照片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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